2004年12月3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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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狱中打官司讨要高利贷
颜开云

  借给别人1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万元,某落马厅官为7年前的一次借款与人打起了官司。据了解,此案已于日前在长沙岳麓区法院审结,法院认为该借款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故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借条约定借10万月息1万
  原告林某原系湖南省某局负责人(正厅级),1998因受贿案发,去年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今年6月,尚在监狱服刑的林某委托律师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还钱。
  据知情人透露,向某是一名画家,而林某在位时喜好古玩字画,因此两人比较熟。1997年11月29日,向某向时任局长的林某借款10万元,林答应了,但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向某遂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着:“今借到林××先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款期壹个月利息捌千元整。如不能按时归还则每月按壹万元计息。”
  向某并没有在一个月内归还这笔借款,而不久后随着林某东窗事发,这一借条也被检察机关扣押,直至去年底才发还给林的家属。林的家属多次持借条催向某还钱,均无结果。因此,林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46970元。
  法院不保护超限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争议集中在两个焦点问题上。
  第一,被告向某认可借款10万元的事实,但他认为,本案早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认为,向某在借条上写明“如不能按时归还则每月按壹万元计息”,应理解为如借款一个月到期未还,则视为未约定归还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人也可随时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法院觉得原告这一解释符合常理,对此予以认可。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诉争所涉的借条,在1998年被检察机关扣押,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曾就该借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清偿,而直至2003年检察机关将该借条退还给原告家属后,原告才知道自己能够重新凭借条以合法的债权人身份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于2004年起诉被告并无不当。
  第二,向某说,林某是以放“高利贷”为目的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因此此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某偿付原告林××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1997年11月30日算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4倍
  “从原被告的借条来看,其约定的利息比银行同类利率高10多倍,这是明显的高利贷了。”长沙市12348法律维权热线律师刘光勇说。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则发布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其中第3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如果照借条的约定来计算,借款人到现在为止得付七八十万元利息。不过,原告方只提出了14万多元的利息要求,可以看出,原告方在起诉前就预见到法院不会保护超过最高限度的那部分利息。”刘光勇律师说。(颜开云)